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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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污染範圍調查:指調查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範圍。二、影響環境評估:指評估整治場址對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性,包括土壤污染途徑評估、地下水污染途徑評估及地表水污染途徑評估。三、處理等級評定:指依影響環境評估結果,評定整治場址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進行整治之優先順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2條的明文規定,污染範圍調查指的是針對整治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分布範圍進行調查。而影響環境評估則是指評估整治場址對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的危害性,其中包括了土壤污染途徑評估、地下水污染途徑評估及地表水污染途徑評估。至於處理等級評定,則是依據影響環境評估結果,評定整治場址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進行整治的優先順序。 這些釋義的依據可以從所使用的修正前土污法第12條第4項,以及行為時評定辦法第2條規定中找到。例如修正前土污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了污染範圍的調查方法,指出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佈點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以及調查完成後應繪製相關圖表。而行為時評定辦法第2條則提供了專用名詞的定義,明確指出了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和處理等級評定的內容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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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