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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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水文地質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期間、水質監測井位置、深度、及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一、水文地質剖面圖須標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層之型態 (非受壓、受壓、滲漏) 、深度、厚度、地質特性、水力傳導係數,若有污染源需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須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佈點數目、監測井位置、採樣深度、最高濃度分布範圍,並界定各個受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層型態 (非受壓、受壓、滲漏) ,各受污染含水層之水力傳導係數。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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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需要依據場址水文地質特性和污染物性質來規劃調查方法、調查期間、水質監測井位置、深度、數目、採樣頻率和檢驗項目。調查完成後,還應根據以下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包括地下水位面、受污染含水層的型態、深度、厚度、地質特性、水力傳導係數等。 參考資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前法條 例如,根據修正前土污法第14條的規定,整治場址的污染行為人應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如果污染行為人未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則應調查整治場址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及評估對環境的影響,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評定處理等級。 這些法條的規定提供了對整治場址的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所需的具體指引,並且規定了調查完成後應制定相應的水文地質剖面圖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以便更好地了解污染情況和影響範圍。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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