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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監測方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認證機構認證之監測方式測試成果報告。 三、品保品管規劃書。 四、引進國外認證之監測方法,應檢具國外認證機構之原文認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並經駐外機構驗證。但原文認證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2. 地下儲槽系統以前項核准之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其實施頻率、記錄、方法及設施標準應依核准內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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