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貯存系統:指於作業環境內,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物質(以下簡稱指定物質)之下列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其容積合計達二百公升以上。但不包括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者: (一)地下儲槽系統:指地下儲槽,或地下儲槽及與其相連接之輸送設備。 (二)地上儲槽系統:指地上儲槽,或地上儲槽及與其相連接之輸送設備。 (三)貯存容器:指於地上或建築物,未與輸送設備相連接並可移動之槽、罐、桶。 二、地下儲槽:指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面下之儲槽。但不包括緊急溢流或滿溢收集之備用儲槽。 三、地上儲槽:指定著於地面、建築物或槽體總體積未達百分之十在地面下之儲槽。 四、輸送設備:指於作業環境內,與地上、地下儲槽相連接,用於輸送指定物質之設備。 五、二次阻隔層:指於地下儲槽及輸送設備周圍所設置之阻隔層設施,可有效將洩漏物質控制於此阻隔層內,並可進行滲漏觀察或滲漏監測。 六、監測設備:指儲槽自動液面計、測漏設備、監測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監測設備。 七、土壤氣體監測井:指設置於地上、地下儲槽系統周圍用以監測土壤中氣體油氣濃度變化之設施,藉以判斷儲槽或輸送設備是否發生滲漏。 八、新設:指貯存系統籌劃新建。 九、更新:指地上、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輸送設備進行一座儲槽以上或一段輸送設備(由儲槽連結至加油機、加注口或設備)以上之更換。 十、復用:指地上、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輸送設備停用一個月以上後再度使用。 十一、暫停使用:指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暫時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者。但不包括因儲槽或輸送設備洩漏,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而進行污染改善或整治而暫停使用者。 十二、永久關閉:指事業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或永久停止地上、地下儲槽系統之使用,且儲槽內之貯存物被全部取出。 十三、轉換用途:指地上、地下儲槽系統繼續使用,且儲槽內所貯存之物質由指定物質變更為非指定物質。
根據上述法規《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對各條款進行釋義: 1. 貯存系統:指貯存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容積合計達到二百公升以上的設施。這包括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 範例:如果某公司在作業環境中使用地下或地上儲槽系統來儲存特定物質,並且儲存容器的容積總和達到二百公升以上,則這種設施就屬於貯存系統。 3. 地上儲槽:指儲槽大部分容積在地面以上的儲槽。 範例:某公司在廠區內設有一個地上的貯存槽,其中大部分容積都在地面以上,這就符合地上儲槽的定義。 5. 二次阻隔層:指在地下儲槽及輸送設備周圍設置的阻隔層,用於防止洩漏物質外洩。 範例:一家石油公司在地下儲槽及輸送設備的周圍設置了防止洩漏物質外洩的二次阻隔層,這就是符合二次阻隔層的定義。 以上範例均符合該法條的相關規定。 請注意,以上釋義僅供參考,具體應依據具體情況及相關法規進行確切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