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上儲槽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進行監測: 一、儲槽可隨時以目視檢查底部。 二、輸送設備可隨時以目視檢查且周圍未直接接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三、儲槽或輸送設備定著於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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