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引用的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地上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定期監測。對於儲槽和輸送設備可能出現的壓力變化率和密合性問題,法規中有明確的標準和限值,一旦超出這些限值,事業就需要進行污染調查,以確定是否有污染洩漏情況。此外,儲槽的密閉測試可以根據法規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外部和內部檢查替代,並據此檢查結果進行監測紀錄的記錄。 參考資料: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環境保護署相關公告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