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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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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上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下列頻率監測: 一、儲槽:每三年一次。 二、輸送設備:每年一次。
  2. 2.前項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得進行污染調查,以研判是否有污染洩漏情事: 一、儲槽: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或滲漏率大於○.三七八公升/小時。 二、輸送設備: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
  3. 3.第一項之儲槽密閉測試,其實施方式及頻率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外部及內部檢查替代之,並依該檢查結果作成第一項監測之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引用的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地上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定期監測。對於儲槽和輸送設備可能出現的壓力變化率和密合性問題,法規中有明確的標準和限值,一旦超出這些限值,事業就需要進行污染調查,以確定是否有污染洩漏情況。此外,儲槽的密閉測試可以根據法規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外部和內部檢查替代,並據此檢查結果進行監測紀錄的記錄。 參考資料: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環境保護署相關公告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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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地上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下列頻率監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