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監測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污染物之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斤)如下: ┌────┬─────────────────────────┐│監測項目│監測標準值 │├────┼─────────────────────────┤│砷(As)│30 │├────┼─────────────────────────┤│鎘(Cd)│10 (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2.5) │├────┼─────────────────────────┤│鉻(Cr)│175 │├────┼─────────────────────────┤│銅(Cu)│220 (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120) │├────┼─────────────────────────┤│汞(Hg)│10 (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2) │├────┼─────────────────────────┤│鎳(Ni)│130 │├────┼─────────────────────────┤│鉛(Pb)│1000(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300) │├────┼─────────────────────────┤│鋅(Zn)│1000(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值為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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