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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確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事業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未繳納審查費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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