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確認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依前條規定完成繳費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應進行審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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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確認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依前條規定完成繳費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應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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