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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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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各項底泥品質之監測、檢測或調查查證等工作時,應與底泥品質指標進行比對,並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第3條,該法規的目的在於規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主管機關在執行底泥品質監測、檢測或調查查證工作時,應將結果與底泥品質指標進行比對,並依據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來進行相關處理。 舉例:根據環境保護署所公布的底泥品質指標,當某地區的底泥樣本中的重金屬濃度超過了指標中所規定的上限值,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主管機關即應依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應變措施,以保障環境品質和公共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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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第 3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各項底泥品質之監測、檢測或調查查證等工作時,應與底泥品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