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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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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提供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使用者,應依本法同條項各款規定之時點,確認該事業已履行相關義務。
  2. 2.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發現使用其土地之事業未履行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義務,或拒絕向其提出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證明時,應即主動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3. 3.第一項之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之申請,副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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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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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8 條規定:「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提供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使用者,應依本法同條項各款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