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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環境保護基金如下: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營業基金。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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