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環境保護基金如下: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非營業基金。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非名詞
- 環境教育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