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設施場所依第四條及第九條第一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 第四條及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認證名詞
-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