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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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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指的是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的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根據這項法條,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應該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並在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上具有豐富的自然或人文特色。 參考資料: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環境教育機構實施環境教育活動,應配合各樣之輔助設備以利於學員之自主學習。」根據此規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應提供有助於學員自主學習的相關輔助設備,以符合環境教育專業服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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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