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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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維護生態、保護環境,並與在地環境資源及特色結合,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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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釋義是,該法條要求在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時,必須尊重生命、維護生態、保護環境,並且與在地環境資源及特色結合,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具體依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表的規定,應避免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並應配合修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具體指導使用分區劃定、使用地編定及相關變更事宜。另外,設施場所的設置必須避免對生態及在地環境資源造成不必要的影響,並且需要充分考量當地的生態狀況和環境保護的需要,避免不必要的人工裝置與設備的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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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