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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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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維護生態、保護環境,並與在地環境資源及特色結合,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釋義是,該法條要求在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時,必須尊重生命、維護生態、保護環境,並且與在地環境資源及特色結合,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具體依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表的規定,應避免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並應配合修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具體指導使用分區劃定、使用地編定及相關變更事宜。另外,設施場所的設置必須避免對生態及在地環境資源造成不必要的影響,並且需要充分考量當地的生態狀況和環境保護的需要,避免不必要的人工裝置與設備的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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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維護生態、保護環境,並與在地環境資源及特色結合,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