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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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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廢止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獎座、獎金: 一、依第五條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 三、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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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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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期間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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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 13 條規定:「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獎座、獎金: 一、依第五條檢送之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