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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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獎座、獎金: 一、依第五條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 三、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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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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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期間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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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