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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13 條

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廢止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獎座、獎金: 一、依第五條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 三、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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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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