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獎勵組別如下: 一、團體: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登記之社團法人(不含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含分(支)會(社)。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業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