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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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獎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截止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獎勵事蹟,得於辦理年度之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依下列規定報名: 一、報名方式:於報名截止日前填妥報名文件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報名或檢送報名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名。 二、團體、民營事業及學校報名資格:由總機構(校)推薦報名各單位至多可二名。 三、機關(構)報名資格:由中央二級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機關(構)報名各單位至多可二名。 四、社區及個人報名資格應以下列之一為限: (一)五年內曾獲得中央政府機關全國性環境教育相關獎項。 (二)由所在地、戶籍地或任職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報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可二名。
- 2.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組別參加。
- 3.參選者參選前二年內,需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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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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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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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