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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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者應檢具以下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設立、核准立案或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四、前二年至報名截止日前,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推薦表或政府機關獲獎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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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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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結書名詞
- 非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核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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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