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6 條
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書面審查,並據以議決複審名單,每一獎勵組別至多取十二名進入複審。 二、複審: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面試,每一獎勵組別,至多取六名進入決審。 三、決審: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評審,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決議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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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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