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7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程序,得依各獎勵組別邀集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分別組成評審團。但各獎勵組別參選數量較少者,得合併設置評審團。
- 2.前項每一獎勵組別之評審團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 3.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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