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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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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程序,得依各獎勵組別邀集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分別組成評審團。但各獎勵組別參選數量較少者,得合併設置評審團。
  2. 2.前項每一獎勵組別之評審團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3. 3.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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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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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程序,得依各獎勵組別邀集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分別組成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