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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告場所應依其場所公告類別所列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及濃度測值,經分別判定未超過第二條規定標準者,始認定符合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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