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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定期檢測,除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外,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位置須依巡查檢驗結果,優先依濃度較高巡檢點依序擇定之。但有特殊情形,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總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制室內空間小於或等於五千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一個。 二、管制室內空間大於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二個。 三、管制室內空間大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三個。 四、管制室內空間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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