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定期檢測,除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外,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位置須依巡查檢驗結果,優先依濃度較高巡檢點依序擇定之。但有特殊情形,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總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制室內空間小於或等於五千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一個。 二、管制室內空間大於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二個。 三、管制室內空間大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三個。 四、管制室內空間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四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