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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於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觀察,發現有滲漏水漬或微生物生長痕跡,列為優先採樣之位置,並得增加採樣點;規劃採樣點應分布於各棟、各樓層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上,且每一場所採樣點應至少二個。
  2. 前項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數目,依場所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含未滿),累進採樣點一個。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者,得減半計算採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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