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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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局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登記。 財團之不動產,應以財團名義登記,其屬金錢或有價證券者應以財團名義存入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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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局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登記。 財團之不動產,應以財團名義登記,其屬金錢或有價證券者應以財團名義存入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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