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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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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之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之。 一、設立目的關大眾傳播事務者。 二、以營利為目的者。 三、設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申請文件不符第七條規定或文件內容不符本準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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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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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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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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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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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9 條規定:「申請設立之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