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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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局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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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