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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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本局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本局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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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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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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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