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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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本局備查,設有監事會者亦同。未設有監事會者,須將行使職權情形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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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7 條,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本局備查,未設有監事會者,須將行使職權情形報本局備查。這意味著財團必須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行使職權情形報告送交相關機關備查,以確保其遵守法令。例如,若財團內部有由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則需向相關機關報告行使情形,以確保透明度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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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