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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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將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其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書,送本局查核。 財團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下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書,送本局查核。 前二項之決算書及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餘絀計算表、資金運用表、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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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