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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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除應依法課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應用於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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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財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除應依法課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應用於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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