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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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應以設立基金、財產總額之孳息、他人之捐贈、提供勞務、銷售貨物及其他之收入辦理業務。 財團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財團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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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財團應以設立基金、財產總額之孳息、他人之捐贈、提供勞務、銷售貨物及其他之收入辦理業務。 財團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財團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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