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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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用於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支出,不得低於設立基金、財團總額年度孳息及年度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局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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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財團用於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支出,不得低於設立基金、財團總額年度孳息及年度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局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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