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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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財產之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財團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從事有助增財源之投資。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前項第四款本文之投資,如有虧損,其虧損額度應由全體董事補足之。政府編列預算捐助之財團,從事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者,以其設置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財團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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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