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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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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財產之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財團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從事有助增財源之投資。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前項第四款本文之投資,如有虧損,其虧損額度應由全體董事補足之。政府編列預算捐助之財團,從事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者,以其設置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財團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金融事業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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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3 條規定:「財團財產之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財團自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