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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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執行之。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規定了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的職權,其中包括有線廣播電視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這樣的規定就可作為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依據。例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規定了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的職權,這將給予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基礎。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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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