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9.20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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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事項。
審議委員會會議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主持會議之進行。
二、變更會議議程之提議。
- 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二、專家學者。 三、有關機關代表。
- 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會前將會議議程分送各出席人員。不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
中央主管機關於開會前得將審議委員會會議討論之議題酌定期限送請委員先行審查。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詳閱卷證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供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參考。
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委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記錄,以備查考。
審議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開會數額時,議案不得提付表決,但清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刪除)
參與審議委員會會議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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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9.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