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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9.20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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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議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審議委員會會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之,經連續二次未達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最低開議人數,或逾越人民依法申請案件之法定處理期間,致有損害人民權益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法令作成行政處分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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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會議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主持會議之進行。 二、變更會議議程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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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二、專家學者。 三、有關機關代表。
  2. 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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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於開會前得將審議委員會會議討論之議題酌定期限送請委員先行審查。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詳閱卷證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供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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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委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記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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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件經決議後,出席委員如發現有重要事證漏未審酌,得於三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經過二分之一委員同意請求再審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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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開會數額時,議案不得提付表決,但清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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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及請假人員姓名。 六、列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前項會議記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記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9.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