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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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二、專家學者。 三、有關機關代表。
- 2.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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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5條,審議委員會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專家學者和有關機關代表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這意味著在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中,這些人員有權利並且可以被邀請來陳述他們的意見。值得一提的是,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有關機關代表在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中是有一定程度的職權,並且其出席的方式和程序受到一定限制和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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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