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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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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會前將會議議程分送各出席人員。不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開會前應將會議議程分送各出席人員。不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這表示在開會前,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會議議程提前通知各出席人員,而如果有事情沒有在議程中,仍然可以在開會時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參考資料: 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 83.04.20 範例: 例如,在某次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上,中央主管機關將會議議程提前分送給出席人員,但有一個議題漏掉了沒有包含在議程中,因此在開會時某位委員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討論此議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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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會前將會議議程分送各出席人員。不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