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必須引述時,應先得副局長以上長官允許,其分發講課資料,應於授課完畢收回。前述講習場所,應有適當之隔離措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