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必須引述時,應先得副局長以上長官允許,其分發講課資料,應於授課完畢收回。前述講習場所,應有適當之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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