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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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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覆或報告,應盡量避免述及機密資料,其必須陳述時,應先請示局長允許,以秘密會議或其他保密方式行之,並應向聽取人說明機密等級,請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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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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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14 條規定:「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覆或報告,應盡量避免述及機密資料,其必須陳述時,應先請示局長允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