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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本局申請提供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須經局長准。「機密」「密」得由提供單位審查,報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 本局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須經副局長核准,屬於「機密」「密」,得由業務單位主管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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