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收機密文書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於另登記簿上並加註機密等級,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受文為局長者:經安全探測後,陳局長親自啟封或由局長指定之人員啟封。 二、受文為本局者:所有機密文件一律送請總務室主任啟封。 三、受文為其他人員:請逕送各該本人啟封。 四、啟封人員認為密件內容絕對不可外洩者,應加密封並在信封上批註承辦單位交還收發人員,按絕對機密件傳遞規定辦理,認為無重大影響者,可由收發人員按一般密件處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