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件,其辦公處所應予隔離。與有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隔離措施,會稿、呈核、呈判、交繕須承辦人親自持送,不假他人之手。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防止他人「窺視」。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限制,會商經過應記錄附卷。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件,其辦公處所應予隔離。與有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隔離措施,會稿、呈核、呈判、交繕須承辦人親自持送,不假他人之手。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防止他人「窺視」。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限制,會商經過應記錄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