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時,主管單位得依權責呈報核准,在指定人員監督下銷燬或溶化。
從參考資料檔案管理手冊和政府資訊公開法來看,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26 條是針對機密文書的處理方式做出的規定。根據檔案管理手冊中的相關規定,在指定人員監督下銷燬或溶化應該是機密文書處理的一種方式。另外,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保護機關做成決定前的內部溝通材料或思辯準備過程免於公開,因此有關機密文書的銷燬或溶化在保密需要終止後是合理的。 以上回答僅為教育訓練之用,並非法律建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