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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資料檔案,應與機密文書資料檔案隔離,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二、機密文書保管處,應設置於辦公廳之內。如有移離必要,應於事先報請局長准。 三、「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資料應置於保險箱箱或鐵製箱櫃之內,裝上對字密鎖,必要時存置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設置警報系統。「機密」「密」文書資料應置於一般金屬公文箱櫃中並予加鎖。 四、保管機密文書資料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其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接管人員,並列冊呈報局長核備。 五、接管人員於接管後,應將暗鎖字號變更。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予立即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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