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書傳遞規定如左: 一、在我國領域之內,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由承辦人或指定專人直接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二、傳送至海外其他國家或地域,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利用外交郵袋傳遞,「密」件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直接傳遞之文書,事先應件銷燬準備,如遇緊急情況得以銷燬呈報備查。
對於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機密文書傳遞規定中提到的「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屬於不同等級的保密文件,根據德國基本法第10條以及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規範,保護通訊或文件的隱私權。例如,根據美國的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SCA规定,儲存中的通訊不同於傳送中的通訊,偵查人員需以令狀、經事先通知相對人的傳票或法院命令為之。 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的關聯度,並且依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因此需要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作為參考,以支持釋義和相關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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