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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書傳遞規定如左: 一、在我國領域之內,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由承辦人或指定專人直接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二、傳送至海外其他國家或地域,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利用外交郵袋傳遞,「密」件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直接傳遞之文書,事先應件銷燬準備,如遇緊急情況得以銷燬呈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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