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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書封發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督導辦理。「機密」「密」件,由指定之繕校人員、收發人員辦理。 二、機密文書應封袋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外封套應以質料較佳之牛皮紙印製,內外封套均寫明收 (發) 地址,收 (發) 文者,暨發文號,依照一般普通公文處理,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三、對軍事機關部隊之發文,其封套以書寫信箱號碼為原則,不得將信箱號碼與番號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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