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之文件及底稿最末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屬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之文件及底稿最末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屬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