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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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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之文件及底稿最末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屬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22條,機密文書的印信使用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的文件,承辦人需持文件去進行印信使用,監印人則需在主管簽署用印的情況下進行監印,並不能閱覽其內容。承辦人在蓋印文件和底稿最末頁左下角需要加蓋私章以明責任。而對於屬於「機密」或「密」的文件,則由繕校人員持文件去辦理印信使用。 參考資料可舉例證明法條適用的情況,例如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有關機密文件的使用,以及相關部門對於機密性文件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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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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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22 條規定:「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