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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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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分發時應登記,「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為多頁者,每頁均應印上編號。 二、「絕對機密」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 三、「極機密」「機密」「密」之文書,因申請接受分發必須複製時,複製權責位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應在公營機構辦理為原則,如若必須交由民間機構承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複製份數不得超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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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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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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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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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21 條規定:「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分發時應登記,「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為多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