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分發時應登記,「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為多頁者,每頁均應印上編號。 二、「絕對機密」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 三、「極機密」「機密」「密」之文書,因申請接受分發必須複製時,複製權責位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應在公營機構辦理為原則,如若必須交由民間機構承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複製份數不得超過規定。
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分發時應登記,「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為多頁者,每頁均應印上編號。 二、「絕對機密」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 三、「極機密」「機密」「密」之文書,因申請接受分發必須複製時,複製權責位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應在公營機構辦理為原則,如若必須交由民間機構承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複製份數不得超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