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主管區分秘密等級。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會議之秘密等級,除有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結時,口頭宣佈。
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主管區分秘密等級。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會議之秘密等級,除有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結時,口頭宣佈。